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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业规范 我国信用评级业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来源:中国商网  点击:   【字体: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明确了信用评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我国信用评级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信用评级五大乱象

自1987年2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后,央行对各个地方企业限制了债券发行额度,信用评级业由此诞生。次年3月,央行金融研究所召开资信评级相关问题研讨会,与此同时,央行各分行成立20多家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活动全面展开,我国信用评级业就此正式起步。1990年后的几年里,我国信用评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企业债券资信评级市场不断发展完善,评级范围不断扩大。

自2000年起,我国信用评级业进入竞争和规范阶段。2005年,央行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我国信用评级业主要进行证券信用及企业信用评级。

上述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证监会、央行和发改委共同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指出了我国信用评级业一直存在的五大乱象,即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承诺、保证信用等级;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信用评级业务规则,侵犯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信用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九龙治水”是症结所在

有业内人士表示,各监管部门缺乏治理信用评级业的统一规则一直是业务监管的软肋。一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由发改委、央行、证监会、原保监会分别在各自领域进行归口管理,由此形成了多头监管的局面。各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认可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管理方式不同,监管范围有重复也有盲区。多年来,有关构建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统一的监管部门的呼声一直未断。

为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央行为信用评级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统一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以及统一的监管依据将有效解决因各监管部门执法依据和尺度不同,监管对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感受到的不便。

今后,四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同时,加快制定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保证信用评级市场公平有序、优胜劣汰。制定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为行业机构规范化经营及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稳步提高评级公信力

为提高评级公信力,办法已明确划出红线:禁止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禁止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同时,办法强调独立性,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

办法还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高达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提高罚款金额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此外,处罚规定还将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今年7月,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发布,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今后四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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